鹽務人事規則  其他事項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57條
甲等及直屬鹽務總局之乙等主管人員請假,在十日以上者,須事先呈請鹽 務總局核准;其在十日以內者,如於公務無礙時,可先行起假,將職務交 由所屬之最高級人員暫代,同時電陳鹽務總局備案。

上項甲乙等人員之起假銷假日期,均應電陳鹽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