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長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40條
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 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二、現支薪額。

三、長假起訖日期。

四、長假期內薪津及一切福利具領手續。

五、長假期內通訊地址。

六、備考。

行抵履行長假所在地後,應立將到達日期,身體狀況,及最近通訊地址, 分別呈報原服務機關及鹽務總局,以後每經兩月呈報一次,如逾期未接此 項報告,即將薪水停發,俟據續報,再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