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長假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135條
每次應得長假,不得分期舉行,若在長假期內,奉令提前銷假,剩餘假期 ,准在三年內呈請繼續履行,或併入下期應得長假內履行,但總共所給長 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