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30條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 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 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