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28條
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 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