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資遣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