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8條
第八章 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 本部各事業機構所有職位經分為「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兩種, 「分類職位」之歸級品評乃依照本規程辦理,「評價職位」之歸級品評則 依照「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即前項「工人工作評價典範草案」) 辦理, 本章內計包括「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及員工名義與現行法令 之適用兩部份。

第一節 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 一、本部各事業機構業務範圍廣泛,職位種類繁多,由於各職位工作性質 、工作環境有所不同,以致所需智力體力亦各有差異,倘採用完全相 同之品評因素,恐難期公平合理。因此本部此次辦理職位分類乃將所 有職位分為「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兩種,分別採用不同因素, 予以品評。

二、分類職位之歸級品評乃依照本規程辦理,並以本規程第四章所列之七 個因素 (以下簡稱分類因素) 予以品評;評價職位之歸級品評則依照 「評價職位歸級規程」辦理,並以該規程所列四大因素 (以下簡稱評 價因素) 予以品評。

三、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乃以職位之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所 需體力、智力為準,凡係專業性、科學性、研究性之管理與技術職位 及其佐理職位,而適於以分類職位評量表列等歸級者,屬於分類職位 (現有職員、雇員、事務工、業務工之工作多屬該類職位) ;凡係技 藝、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準評價者,屬於 評價職位 (現有領班、技藝工、普通工之工作多屬該類職位) 。

四、各事業機構目前有一部份工作劃分不甚明確,亦即該工作一部份由職 員擔任,一部份由工人擔任,茲依照上項原則劃分如本章附表以資劃 一。

第二節 員工名義與現行法令之適用 一、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已如上述,乃以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及 其所需體力智力為標準,與職員工人名義無關。

二、由於工作分工及現行法令關係,目前職員與工人名義尚必須加以劃分 ,不能混而為一。 (例如:職員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工人受勞工 法令之約束,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人參加勞工保險等。) 三、為顧及事實茲將職位品評歸級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如次: 1 原係職員名義 (包括雇員) ,不論歸入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均仍 適用職員法令。 2 原係工人名義,不論歸入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均仍適用工人法令 。但如歸入分類職位四等以上者,得適用職員法令。 3 三等以下分類職位之新進人員,應一律適用工人法令。

本部各事業機構目前劃分不甚明確之工作應屬之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劃分 表 一、分類職位 1 中文打字。 2 英文打字。 3 校對 (中英文件或書刊) 。 4 擬辦文稿。 5 檔案保管。 6 繕寫。 7 掛號、登記、收費 (醫務室) 。 8 登帳付款 (出納) 。 9 帳冊管理。 10 電費計算。 11 統計。 12 採購 (工作兼任零星採購應屬評價職位) 。 13 物料收發 (物料運搬工作應屬評價職位) 。 14 物料登帳。 15 人事登記。 16 編製薪津表。 17 銷貨 (擔任貨品搬運工作應屬評價職位) 。 18 櫃台營業。主管。(福利物品銷售員應屬評價職位) 。 19 火車站站長。 20 原料區主任,農場主任。 21 車輛調度。

二、評價職位 1 封送文件。 2 宿舍看管。 3 電話交換 (即接線生) 。 4 抄電錶。 5 竊電稽查。 6 電機檢修。 7 曳引機修理。 8 曳引機駕駛。 9 汽車駕駛。 10 土木監工。 11 農場監工。 12 深井監工。 13 加油站主管 (如監督人數甚多,本人已不擔任操作性工作,可歸入 分類職位) 。 14 配電服務所主任 (同上) 。 15 鑽井服務。 16 工業安全例行檢查操作。 17 野外地質調查岩樣檢驗操作。 18 古生物鑑定操作。 19 岩石檢驗操作。 20 物理勘測操作。 21 混凝土試驗操作。 22 材料試驗操作。 23 產品檢驗操作。 24 土木測繪。 25 機電繪圖。 26 礦山或地質繪圖。 27 化工分析。 28 動時測記。 29 火車站站務 (包括售票,剪票,調車及貨運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