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一章 總說明
一、規定之目的
本規程之訂定,旨在便利部屬各事業機構,將其所有分類職位之
工作,即大部份為職員所擔任之工作,依據科學方法,予以系統之整
理,俾綱舉目張,體系井然,而在管理上,得以提綱挈領,執簡御繁
,藉收事半功倍之實效。
二、規定之原則
在重點上,採宏效先收,中效不舍之原則;在規定次序上,採先
約後精,先簡後詳之原則;俾以較少人力,獲致較大之實果。
三、規程之要點
本規程以分類體系,品評標準,及歸級調查三章為基幹,依照歸
級調查各節之規定,則所有各職位工作,均有一正確完備之歸級調查
表,載明各項職責內容之要點,足為一切重質工作之管理分析基礎。
復依職組職系定義,決定其職系,再依品評標準,評定其職等,以與
薪給表發生關係,是即同工同酬。其他各章或解釋名詞,劃清範圍,
或涉及程序,保持體系之適時性,皆為最簡要而不可或缺之規定。
四、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範圍,包括部屬各事業機構,除明文規定暫緩歸級者
外之所有分類職位 (參閱本規程第二章名詞釋義) 。
五、品評制度之選擇
本規程先採計分法 (Point method) 利其易於推行,俟全部歸級
調查表,評定職等歸入職級後,再根據歸級後之完整職責事實,校正
並撰寫職級規範,依照程序,呈請公布,既可周密完備,符合職位分
類法之規定。法令事實,兩相兼顧。
六、由約而精之分類體系
職組職係之設置,採由概括而精細之原則,為期推行之初,便於
工作之指派,人才之能靈活運用,將來視業務發展需要,逐漸增設,
以期專精,故編號體系頗富彈性,遇有增刪歸併需要時,對原有次序
不生影響。
七、品評因素之選用
本規程所採用之因素,即所有職位共同之重點,又稱職責特質,
係參酌各種評價制度,融會貫通,復經品評七千以上職位之證驗,參
以工作人員之實際經驗,證實其相對價值,配稱允當,任一職位之職
責事實根據程度定義,予以衡量,必能獲得適當之分數,歸入相當等
級,以呈現職位之相對價值。
八、職系評量表之參用
本規程採用職位評量表,適用於所有職位之品評,將來當再發展
職系評量表,俾輔助個別職系之職位品評,以期更能精確。
九、職稱之統一與工作內容
歸級完成後,所有歸入同一職級之職位,均以該職級之名稱為各
該職位之職稱,其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復能顯示其任務之難易與重要
性,其於工作人員之是否樂於接收,亦同予以顧及。
十、專業輔助調查表之選印
本規程所採用職位歸級調查表,將來當根據專業職責事實之要點
,另行擬訂專業調查表,以期各機構調查工作之進行,更能正確完備
。
十一、品評舉例
有關品評部份,本部尚訂定有代表性職位之歸級調查表及品評
實例多種,另行裝訂成冊,隨後印發,以便工作人員參考。
十二、職位歸級之授權
凡十等以下之職位,授權各機構自行歸級,報部核備;十一等
以上職位之歸級,由各機構擬議報部核定,將來視各機構歸級情形
,當予寬縮授權。
第二章 名詞釋義
本規程所應用之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一、職位:指分派一工作人員之職務與責任。
二、職組:指分類職位依業別之大致區分,包括若干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
三、職系:指職組內依業別之最後區分,包括工作性質相似而職責輕重難
易不等之若干職級。
四、職級:指同一職系中若干職位之組合,其職責之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
條件充分相似,而可在人事管理上用同一標準處理者。
五、職等:指不同職系之若干職級,其職責之輕重難易相當,所需資格條
件相等,且可適用同一薪給幅度者。
六、職級規範:係一職級顯著特質之書面敘述,其內容包括職級名稱,工
作性質,職責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條件等。
七、歸級:指將一職位歸入適當之職級,即依其職責內容,予以分析品評
,按工作性質歸入適當之職系,按職責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條件列入
適當之職等。
八、品評因素:指衡量職位重要性與難度之共同工作要素,而可用以評定
所有職位之高低者。
九、品評:指依品評因素,評定職位重要性與難度,以決定其應列之職等
。
十、職位評量表:係一品評職位之工具,列舉品評因素及其程度之定義與
分數,並依其評定之總分換算職位之職等。
十一、職級名稱:指職位歸級後,賦予每一職級及其職位之名稱。
十二、分類職位:指專業性、科學性、研究性之管理與技術職位及其佐理
職位而適於以分類職位評量表列等歸級者。
十三、評價職位:指技藝、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
準評價者。
第三章 分類體系
辦理職位分類之主要步驟,通常係先按所有職位之業別,作縱的區分,是
為職組職系,再依各職系內職位職責之輕重難易作橫的衡量,產生職級。
分類體系乃指「職組」「職系」與「職級」之結構而言。本規程所訂分類
體系係將所有工作,依業別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並分別敘明
其所包含之內容。至每一職系內所包括之職級數目及其職級名稱,係按各
事業機構以前送部之職位調查表,初步品評核定。本章內容計包括分類體
系編號,職組職系定義,及職級名稱三部份,並附分類職位體系圖,以助
全貌之瞭解。
第一節 分類體系編號
分類體系編號之目的,在以號碼代表職組、職系、職等及職級,以利查考
。本規程所訂分類體系均按下列方式予以編號。
一、編號之結構:由 (一) 薪給表之代字 (二) 職組職系號碼及 (三) 職
等三部份組成。如CS-110-0或CS-1120-0是。
二、編號結構之第一部份薪給表之代字CS,係代表分類職位薪給表。凡冠
有CS代字之職位,一律按照分類職位薪給表支領薪給。
三、編號結構之第二部份為職組職系編號,其編號依下列方式編訂:
(一) 依職組排列順序,每一職組均配以一百個號數,如企業管理職組為
000-099 號,一般管理職組為 100-199號,餘類推。
(二) 每一職組之一百個號數,其 01-09號係配予配合性職系。自十號起
,每一職系則配予十個號數,工程職組為 700號,工程職組之一般
工程職系為701 號,土木工程職系為710號,機械工程職系為720號
,餘類推。
(三) 凡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之職系,均連續排列在十個號碼以內,
如礦治工程職系為 750號,石油開採工程職系為 751號,餘類推。
四、編號結構第三部份之「○」,則留備職位歸級時,列置職等之用。例
如某職位經評定為農藝職系七等,則其編號為CS-830-7,此「7」即
表示其評列薪給表第七等。
附本部分類體系編號及名稱對照表
第二節 職組職系定義
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所擔任之工作種類,經根據調查資料,在符
合分工原理與管理上方便之原則下,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茲將
職組職系之定義詳列如附件一。至該項職組職系之劃分與定義,得視事實
之需要,由本部隨時予以增減歸併。
第三節 職級名稱
職級名稱係職位歸級後,賦予每一職級、職位之名稱,其用意在於識別職
位之工作類別與其等級之高低,並便於人事管理之統一應用。各事業機構
之職位,經分析品評歸入適當之職級後,應依下列方式賦予職級名稱:
一、職級名稱之內容表示三項意義。第一表示職位所歸之職等,第二表示
職位工作類別,第三表示主管或非主管職位,如「九等農藝技術監」
,「七等預算管理師」。
二、職級名稱中之職等,依職位品評後所列入之職等冠之。
三、職級名稱之工作類別,係按其所屬之職系名稱定之。
四、職級名稱中之「監」、「師」、「員」、「工」四種字樣,分別依照
下列方式定之:
1 主管職位,一律稱之為「監」,如某一人課長經品評列為七等則稱
為「七等人事管理監」。
2 非主管職位,經品評結果列在五等以上一律稱之為「師」,四等以
下者稱之為「員」。
3 現由工人擔任之職位,經規定應用分類職位因素予以品評者,其品
評結果列在三等以下者一律應稱之為「工」,四等以上者改稱之為
「員」。
各職系統一職級名稱表見附件二;如辦理職位歸級時本表所列職
等有不敷應用之情形,得比照表列幅度伸延增列之。
(備 註: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787、14789~14792 頁)
第四章 品評標準
品評標準乃職位歸級列等之主要依據,本規程所訂分類職位品評標準
,係採用因素評分方法,其內容包括三大部份: (一) 品評因素 (二) 因
素內容及各種程度定義與分數 (三) 評分方法。品評職位時應依據職位之
職責內容,按照所列因素一一予以評定分數,以決定該職位之「職等」及
「職級」。
第一節 品評因素
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經採用下列七個因素作為品評因素,各因素之
名稱及其定義分列如次:
一、工作複雜性:指辦理工作時所需知識、技術、能力之廣度與深度。
二、所受監督:指上級對於本職位工作監督之性質及程度,包括工作之指
派,工作方法之指導以及工作成果之考核。
三、所循例規:指處理工作與決定事項時引用法令、規章、成規、事例或
其他軌例所需判斷力之難度。
四、言行之效力與影響:指所為建議、所作決定之效力及其性質與影響。
五、所需創造力:指達成工作目標或解決工作問題,所需創始、思考與革
新能力之程度。
六、與人接觸:指為促進工作與人接觸之性質、目的、方法及對象。
七、所予監督:指對屬員工作監督之性質及程度,包括指派工作,指示工
作方法,考核工作成果,暨所轄屬員多少。
第二節 因素內容及各程度定義與分數
分類職位所採用之七個因素,最高分數均為一○○分,每一因素分為
四個或五個程度,每一程度均有其中點分數。除其評分方法於下節說明外
,茲將各因素及其各程度定義、分數及說明,分別制定「職位評量表」如
後: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八十三年五月版)(二
十三) 14797-14811 頁)
第三節 品評方法
品評職位時,應使用本部所制訂之「職位評量表」作為品評工具,並
一一按「職位評量表」內各因素及其程度之定義,予以評定分數。評分之
原則有下列數點:
一、職位之評分,可視該職位「重要」及「難度」之高低,在各程度中任
何一點,或程度與程度之間隔中任何一點,予以衡量品評。
二、如職位之情形完全符合某一程度,即以該程度之中點分數評分,情形
偏高時,可趨向高分數方面評分,反之,則趨向低分數方面評之。
三、如職位之情形界於兩程度之間,則其評分分應應落在兩程度之間隔中
任何一點,其評分方式亦如上項所述,以間隔之中心為準,偏高時趨
上一程度,反之,趨下一程度。
四、評分時應將所評職位與已評職位和代表性職位,予以詳加分析比較,
以為評分之依據。
第五章 歸級調查
職位調查乃在獲得各職位職務與責任之有關詳細「事實資料」,據以作為
確定職位之所屬「職組」與「職系」,並評定其應行歸入之「職級」與「
職等」。
本部於三年以前,曾舉辦職位調查,因歷時已久,職責多有變更,為求切
實詳盡起見,特再辦理歸級調查。
第一節 職位歸級調查表
一、職位歸級調查表之內容與填寫
職位歸級調查表,經重新設計, (見本章附表) 填寫時應參照職位歸
級調查表所附之「填寫說明」與「職責內容填寫說明」以及「職責內
容填寫實例」,分別填述。職責之內容計分九項:
(一) 工作性質與目的 (即工作之複雜性) 。
(二) 所予監督。
(三) 所受監督。
(四) 所循例規。
(五) 工作效果及範圍 (即言行之效力與影響) 。
(六) 所需創造力。
(七) 與人接觸。
(八) 所需資格。
(九) 其他。
第一項應敘明所任職位辦理之各項工作。第二項至第七項,應敘明各
項工作之難度、重要性、以及其責任之大小。第八項應敘明擔任本職
位所需具備之知識、技術、能力、學經歷等。其中第二項至第七項與
第一項中各項工作之關係以及第一項至第七項對第八項之關係,均係
相互關聯,前後呼應。
二、職位歸級調查表填寫之輔導:
為配合職位分類工作之推行,各事業機構均設有職位歸級委員會及歸
級委員會分會,各負責辦理職位分類之工作人員,對各該機構職位現
任人員之填表,應就地予以直接之輔導。此外,尚有「填表注意要點
」(見附件三-乙、丙、丁) 數種書面輔導資料,佐供參閱。
三、職位歸級調查表填寫之份數:
職位歸級調查表,各填寫人員,應填一式四份,一份由填表人留存,
一份由填表人之工作單位存用,其餘一份,送職位歸級分會初評後轉
送歸級委員會,經其複評後,以一份留存,一份依規定程序呈送本部
。
四、職位歸級調查表之編號:
職位歸級調查表上端之「組織及職位編號」,應依照「經濟部各事業
機構組織及職位編號體系」 (見附件四) 之規定,由各單位歸級分會
編列之。至職位歸級調查表中丙欄之『分類體系編號』,應由各級辦
理職位分類工作人員,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一節之規定填寫。
第二節 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即由辦理職位分類工作人員,直接與職位現任人員或其主管個
別面談或實地觀察其工作情形。此項調查,乃用以輔助職位歸級調查表內
容之不足。
一、實地調查之進行:
1 各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或分會於辦理職位歸級列等時,發現所調查
之資料欠缺不全或有所疑問,必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2 本部於核定職位歸級時,必需進行實地調查以獲得更確實之職位事
實者。
二、辦理實地調查應行準備事項:
1 對職位所屬機構之組織、職掌,事先須加瞭解。
2 對職位職責有疑問之資料,予以事先詳細研究。
3 對職位工作內容之有關資料,事先須加研究。
4 進行實地調查之前,應將所欲獲得之資料,加以摘記,以利進行。
第三節 其他輔助資料
各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章,辦事細則、授權辦法、組織系統圖、工作流程圖
、工作程序圖、職責分配表、職員名冊、薪餉表、以及其他職位與職責事
實之有關資料。均可協助明瞭各職位之職責事實,以及在機構組織體系中
所佔之地位。上列各項輔助資料,應於呈送職位歸級調查表時,儘量同時
檢送。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817~14823 頁)
第六章 歸級列等
分類體系、品評標準及歸級調查,已分別於上列各章述及,以上三項均屬
職位分類之工具,至如何利用各該項工具,將每一職位歸入適當職係,核
列適當職等,乃為本章之要旨。茲將職位歸級等之各項程序、方法及權責
分述如次:
第一節 歸級列等之程序
一、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或內部單位辦理歸級程序:
1 檢查歸級調查表:職位歸級調查表由各職位現任人員填妥,送經各
級主管覆核後,彙送各單位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以下簡稱歸級分
會) ,由歸級分會予以檢查。其檢查要點:
(1) 全體人員是否均已填送歸級調查表。
(2) 歸級調查表內容是否正確完備。
(3) 各級主管人員已否覆核蓋章。
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應即送請主管部份補填、補充或補辦,必要時
歸級分會可實地調查。
2 歸級調查表整理及編號:按經濟部各事業機構組織及職位編號體系
(詳附件四) 將歸級調查表予以編號。
3 確定職系:依照職組職系定義,由歸級分會將各歸級調查表歸入適
當職系。確定職系之原則如下:
(1) 凡一職位所擔任之工作內容,俱屬同一職系者,則逕行歸入該職
系。
(2) 凡一職位之工作內容,分屬同一職組內兩個以上之職系者,則以
其工作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為準歸入適當之職系。如各項工作
時間均未達百分之五十,則歸入其所屬職組編有01號之綜合性職
系內。
(3) 凡一職位工作內容,跨越兩個以上之職組,以所佔時間最多者為
準歸入適當職系,如所佔時間相同,則以主管人員認定之最主要
工作歸入之。
4 搜集有關資料:下列各項資料,應盡量搜集,作為品評職位之參考
:
組織規章
辦事細則
授權辦法
組織系統圖
工作流程圖
工作程序圖
職責分配表
職員名冊
薪餉表。
5 選定代表性職位:歸級分會在未開始品評該單位所有職位前,原則
上應在職位總數中選定五%至十%代表性職位,以便將該項代表性
職位評定之分數,作為品評其他職位之準則。選定代表性職位原則
如次:
(1) 所選職位應包括各該單位主要職系之職位。
(2) 所選職位應包括不同等級之職位。
(3) 所選職位為一般人員所熟悉之職位。
6 職位品評:歸級分會應依據職位歸級調查表之職責內容,並參考有
關資料,按照品評因素之標準,分別評定分數。以各因素分數之總
和,再依「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 (見本章第二節) 換算職等。
其品評方式如次:
(1) 先評定代表性職位,並將評定結果,抽選十至十五個代表性職位
,繪製「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 (見本章附圖) ,作為品評其
他職位參考。
(2) 同一職系之職位,應逐一品評,一職系品評完竣後,再品評另一
職系。
(3) 職位品評應先由分會幹事或技術員初評,並將初評分數理由及應
換算之職等填入「職位品評分析表」 (見本章附表一) ,再送歸
級分會適當委員初核,然後提請歸級分會各委員開會審定。
(4) 歸級分會各委員在初核或審定時,應注意各職位所確定之職系、
初評之分數及理由、換算之職等是否適當,品評結果經審定通過
後,由主任委員在「職位品評分析表」上蓋章。
7 單位初核:各職位所屬職系所評分數及所列職等經歸級分會審定通
過後,應彙送單位主管核定,並將評定之「歸級職稱」「職組」「
職系」「職等」「分類體系編號」,列入「職位歸級調查表」初核
欄。
8 轉呈核定:各單位所有職位,歸級列等後,應編送「呈請歸級核定
清冊」 (見本章附表二) 「職系職等人數統計表」 (見本章附表三
) 各二分,附同「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一份,「職位歸級調查
表」二份,「職位品評分析表」二份及有關資料等,轉送總機構核
定。
二、各事業機構辦理歸級程序
1 職位複評:各事業機構職位分類委員會,應將各單位所呈送之職位
歸級調查表,予以複評。其複評方式如次:
(1) 先複評各單位同一職系之代表性職位,以確定列於同一職等之職
位其職責是否一致。
(2) 再按各職系順序,一一複評各單位所呈送之所有職位,以確定其
歸級列等是否適當,覆評完畢,主任委員應在「職位品評分析表
」上蓋章。
(3) 如因代表性職位複評結果,致使該單位所有其他職位均受影響時
,得附加理由送請原單位加以調整後再送複評。
2 核定職等:各職位歸級列等,由職位歸級委員會覆評通過後,其屬
十等以下者,應送請事業機構主持人核定,並轉報本部核備。其屬
十一等以上者,應轉報本部核定。
轉報本部核備或核定時,應重行彙編「呈請歸級核定清冊」「職系
職等人數統計表」「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各一份,附同「職位
歸級調查表」「職位品評分析表」各一份及有關資料,呈報本部核
定及核備。
3 通知歸級:職位之歸級列等,經呈請本部或呈請事業機構主持人核
定後,由各事業機構填發「職位歸級通知單」 (見本章附表四) 通
知工作單位及職位現任人員。
第二節 品評分數與職等之換算
將各職位按品評標準,評定各因素之分數後,其總和即為該職位所得之總
分。再以總分按下列「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換算職等。
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
┌──┬────┐
│職等│分 數│
├──┼────┤
│ 15 │550以上 │
├──┼────┤
│ 14 │470-540│
├──┼────┤
│ 13 │410-460│
├──┼────┤
│ 12 │360-400│
├──┼────┤
│ 11 │330-355│
├──┼────┤
│ 10 │315-325│
├──┼────┤
│ 9 │295-310│
├──┼────┤
│ 8 │275-290│
├──┼────┤
│ 7 │250-270│
├──┼────┤
│ 6 │235-245│
├──┼────┤
│ 5 │210-230│
├──┼────┤
│ 4 │150-190│
├──┼────┤
│ 3 │105-140│
├──┼────┤
│ 2 │65-95 │
├──┼────┤
│ 1 │60以下 │
└──┴────┘
評定總分如適在兩等之間等,應將該職位之職責,與其上下兩等中其他職
位之職責,予以比較。如與該職位相若之職位,均在上一等時,則將該職
位列入該上一等。反之則列入次一等。如上下兩等均無與該職位職責相若
之職位時,則列入上一職等。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 第 14827~14832 頁)
第七章 分類職位之管理
分類職位之歸級工作,應確定歸級之範圍,設置辦理之機構及人員,
規定其權責,並應繼續予以管理,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分類職位歸級之範圍
各事業機構編制內之分類職位,均應辦理歸級。下列職位則暫緩歸級:
一、單獨決定待遇之聘用人員職位。
二、臨時或間歇性僱用人員職位。
三、額外人員職位。
四、不領薪津或僅領象徵性待遇人員之職位。
第二節 辦理歸級機構及人員
本部為所屬各事業機構辦理職位分類之決策機構,負責計畫、訓練、
推行職位歸級工作,並作基本政策、規章、標準、程序、方法之規定,各
事業機構應分別成立職位歸級委員會及分會,辦理分類職位之歸級工作。
一、職位歸級委員會
1 各事業機構在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其委員
人選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構主持人就下列人員
中遴選充任之:
(1) 所屬有關單位主管。
(2) 對職位分類有研究者。
(3) 熟悉該機構之工作情況者。
2 各事業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 (必要時得設副總幹
事,總幹事以現任人事人員充任為原則) 技術幹事若干人,由兼主
任委員遴選派任之,並呈准各該機構主持人依照本部頒訂之政策、
規章、標準、程序及方法,負責各該事業機構職位分類之訓練、調
查、分析、品評及其他有關應行推行事項。
二、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或內部單位得分別成立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分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 (以現任人事人員充
任為原則) ,技術員若干人,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人員均
由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主持人遴選派任,負責擔任該各單位職位分類
之訓練、調查、分析、品評及其他有關應行推行事項。
三、各事業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及分會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報部備查,除
委員外,其餘人員應專職專責,分別在其機構 (或單位) 所在地集中
辦公,以利工作推進。
第三節 管理權責之劃分
一、本部之權責:
1 制訂分類基本政策,規章、標準、程序與方法。
2 決定歸級及暫緩歸級之職位。
3 各事業機構所有十一等以上職位歸級之核定,及十等以下職位歸級
之核備或變更。
4 查核各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各單位之職位分類工作。
二、各事業機構之權責:
1 決定各該機構職位分類之推行程序與方法。
2 複評所屬單位之職位歸級,將十等以下之職位,核定歸級後,呈報
本部核備,並將十一等以上職位之歸級呈報本部核定。
3 督導並查核所屬單位按照規定辦理職位歸級。
三、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之權責:
1 督導填寫職位歸級調查表。
2 確定分類職位之職系並辦理初評與歸級。
3 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或內部單位未設歸級分會者,其分會應行辦理
之工作,由各該機構歸級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節 申請複核
一、各事業機構之職位歸級列等後,職位現任人員或其主管人員認為歸級
列等不當時,得提出申請複核。
二、申請複核,應於接到歸級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複核書 (見
本章附表) ,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
三、職位歸級後,在申請複核期間,應先依已歸職級執行。
四、各機構對於申請複核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接到申請複核書次
日起三十天內核定,不得稽核。
五、對於申請複核案件,經重新核定等級時,應追溯至原歸級列等之生效
日期。
六、申請複核案件之提出與處理,其程序與職位歸級調查表之填報處理同
。
第五節 分類職位之繼續管理
一、各事業機構之分類職位,經分類歸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
分類:
1 新職位之設置。
2 職位之主要職務與責任有重大改變者。
3 職位之職責轉移其他單位者。
4 職位分類主辦單位認為有需要者。
前列各項申請分類,應由職位現任人員,或職位之直接主管,填寫職
位歸級調查表報請辦理。
二、職位分類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每年將其本單位所有職位歸級調查表之
內容,予以實地普查一次,如發現主要職責內容有所變更時,應依照
規定程序,予以修正歸級。
前項普查工作應於普查前一個月,通知被普查單位準備有關資料
。
三、事業機構或其所屬單位因組織改變,職掌更動,工作重新分配或職責
轉移等原因,致使大部份職位之主要職責有變更時,應將所有職位重
新辦理分類。
四、職位現任人員之直接主管,應經常查核歸級調查表之內容,是否與職
位現任人員實際工作相符,如有變動,應按規定申請分類。
五、歸級調查表之填寫,原則上應由職位現任人員填寫,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由職位之直接主管人員負責填寫:
1 空缺職位。
2 職位工作無專人擔任,經常由一人以上輪流擔任者。
3 職位現任人員,係為新任人員,對其職位工作職責內容尚未熟習者
。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十
三) 14837-14838 頁)
第八章 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
本部各事業機構所有職位經分為「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兩種,
「分類職位」之歸級品評乃依照本規程辦理,「評價職位」之歸級品評則
依照「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即前項「工人工作評價典範草案」) 辦理,
本章內計包括「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及員工名義與現行法令
之適用兩部份。
第一節 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
一、本部各事業機構業務範圍廣泛,職位種類繁多,由於各職位工作性質
、工作環境有所不同,以致所需智力體力亦各有差異,倘採用完全相
同之品評因素,恐難期公平合理。因此本部此次辦理職位分類乃將所
有職位分為「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兩種,分別採用不同因素,
予以品評。
二、分類職位之歸級品評乃依照本規程辦理,並以本規程第四章所列之七
個因素 (以下簡稱分類因素) 予以品評;評價職位之歸級品評則依照
「評價職位歸級規程」辦理,並以該規程所列四大因素 (以下簡稱評
價因素) 予以品評。
三、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乃以職位之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所
需體力、智力為準,凡係專業性、科學性、研究性之管理與技術職位
及其佐理職位,而適於以分類職位評量表列等歸級者,屬於分類職位
(現有職員、雇員、事務工、業務工之工作多屬該類職位) ;凡係技
藝、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準評價者,屬於
評價職位 (現有領班、技藝工、普通工之工作多屬該類職位) 。
四、各事業機構目前有一部份工作劃分不甚明確,亦即該工作一部份由職
員擔任,一部份由工人擔任,茲依照上項原則劃分如本章附表以資劃
一。
第二節 員工名義與現行法令之適用
一、分類職位與評價職位之劃分已如上述,乃以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及
其所需體力智力為標準,與職員工人名義無關。
二、由於工作分工及現行法令關係,目前職員與工人名義尚必須加以劃分
,不能混而為一。 (例如:職員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工人受勞工
法令之約束,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人參加勞工保險等。)
三、為顧及事實茲將職位品評歸級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如次:
1 原係職員名義 (包括雇員) ,不論歸入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均仍
適用職員法令。
2 原係工人名義,不論歸入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均仍適用工人法令
。但如歸入分類職位四等以上者,得適用職員法令。
3 三等以下分類職位之新進人員,應一律適用工人法令。
本部各事業機構目前劃分不甚明確之工作應屬之分類職位或評價職位劃分
表
一、分類職位
1 中文打字。
2 英文打字。
3 校對 (中英文件或書刊) 。
4 擬辦文稿。
5 檔案保管。
6 繕寫。
7 掛號、登記、收費 (醫務室) 。
8 登帳付款 (出納) 。
9 帳冊管理。
10 電費計算。
11 統計。
12 採購 (工作兼任零星採購應屬評價職位) 。
13 物料收發 (物料運搬工作應屬評價職位) 。
14 物料登帳。
15 人事登記。
16 編製薪津表。
17 銷貨 (擔任貨品搬運工作應屬評價職位) 。
18 櫃台營業。主管。(福利物品銷售員應屬評價職位) 。
19 火車站站長。
20 原料區主任,農場主任。
21 車輛調度。
二、評價職位
1 封送文件。
2 宿舍看管。
3 電話交換 (即接線生) 。
4 抄電錶。
5 竊電稽查。
6 電機檢修。
7 曳引機修理。
8 曳引機駕駛。
9 汽車駕駛。
10 土木監工。
11 農場監工。
12 深井監工。
13 加油站主管 (如監督人數甚多,本人已不擔任操作性工作,可歸入
分類職位) 。
14 配電服務所主任 (同上) 。
15 鑽井服務。
16 工業安全例行檢查操作。
17 野外地質調查岩樣檢驗操作。
18 古生物鑑定操作。
19 岩石檢驗操作。
20 物理勘測操作。
21 混凝土試驗操作。
22 材料試驗操作。
23 產品檢驗操作。
24 土木測繪。
25 機電繪圖。
26 礦山或地質繪圖。
27 化工分析。
28 動時測記。
29 火車站站務 (包括售票,剪票,調車及貨運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