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第七章 分類職位之管理
分類職位之歸級工作,應確定歸級之範圍,設置辦理之機構及人員,
規定其權責,並應繼續予以管理,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分類職位歸級之範圍
各事業機構編制內之分類職位,均應辦理歸級。下列職位則暫緩歸級:
一、單獨決定待遇之聘用人員職位。
二、臨時或間歇性僱用人員職位。
三、額外人員職位。
四、不領薪津或僅領象徵性待遇人員之職位。
第二節 辦理歸級機構及人員
本部為所屬各事業機構辦理職位分類之決策機構,負責計畫、訓練、
推行職位歸級工作,並作基本政策、規章、標準、程序、方法之規定,各
事業機構應分別成立職位歸級委員會及分會,辦理分類職位之歸級工作。
一、職位歸級委員會
1 各事業機構在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其委員
人選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構主持人就下列人員
中遴選充任之:
(1) 所屬有關單位主管。
(2) 對職位分類有研究者。
(3) 熟悉該機構之工作情況者。
2 各事業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 (必要時得設副總幹
事,總幹事以現任人事人員充任為原則) 技術幹事若干人,由兼主
任委員遴選派任之,並呈准各該機構主持人依照本部頒訂之政策、
規章、標準、程序及方法,負責各該事業機構職位分類之訓練、調
查、分析、品評及其他有關應行推行事項。
二、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或內部單位得分別成立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分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 (以現任人事人員充
任為原則) ,技術員若干人,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人員均
由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主持人遴選派任,負責擔任該各單位職位分類
之訓練、調查、分析、品評及其他有關應行推行事項。
三、各事業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及分會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報部備查,除
委員外,其餘人員應專職專責,分別在其機構 (或單位) 所在地集中
辦公,以利工作推進。
第三節 管理權責之劃分
一、本部之權責:
1 制訂分類基本政策,規章、標準、程序與方法。
2 決定歸級及暫緩歸級之職位。
3 各事業機構所有十一等以上職位歸級之核定,及十等以下職位歸級
之核備或變更。
4 查核各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各單位之職位分類工作。
二、各事業機構之權責:
1 決定各該機構職位分類之推行程序與方法。
2 複評所屬單位之職位歸級,將十等以下之職位,核定歸級後,呈報
本部核備,並將十一等以上職位之歸級呈報本部核定。
3 督導並查核所屬單位按照規定辦理職位歸級。
三、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之權責:
1 督導填寫職位歸級調查表。
2 確定分類職位之職系並辦理初評與歸級。
3 各事業機構所屬單位或內部單位未設歸級分會者,其分會應行辦理
之工作,由各該機構歸級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節 申請複核
一、各事業機構之職位歸級列等後,職位現任人員或其主管人員認為歸級
列等不當時,得提出申請複核。
二、申請複核,應於接到歸級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複核書 (見
本章附表) ,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
三、職位歸級後,在申請複核期間,應先依已歸職級執行。
四、各機構對於申請複核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接到申請複核書次
日起三十天內核定,不得稽核。
五、對於申請複核案件,經重新核定等級時,應追溯至原歸級列等之生效
日期。
六、申請複核案件之提出與處理,其程序與職位歸級調查表之填報處理同
。
第五節 分類職位之繼續管理
一、各事業機構之分類職位,經分類歸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
分類:
1 新職位之設置。
2 職位之主要職務與責任有重大改變者。
3 職位之職責轉移其他單位者。
4 職位分類主辦單位認為有需要者。
前列各項申請分類,應由職位現任人員,或職位之直接主管,填寫職
位歸級調查表報請辦理。
二、職位分類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每年將其本單位所有職位歸級調查表之
內容,予以實地普查一次,如發現主要職責內容有所變更時,應依照
規定程序,予以修正歸級。
前項普查工作應於普查前一個月,通知被普查單位準備有關資料
。
三、事業機構或其所屬單位因組織改變,職掌更動,工作重新分配或職責
轉移等原因,致使大部份職位之主要職責有變更時,應將所有職位重
新辦理分類。
四、職位現任人員之直接主管,應經常查核歸級調查表之內容,是否與職
位現任人員實際工作相符,如有變動,應按規定申請分類。
五、歸級調查表之填寫,原則上應由職位現任人員填寫,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由職位之直接主管人員負責填寫:
1 空缺職位。
2 職位工作無專人擔任,經常由一人以上輪流擔任者。
3 職位現任人員,係為新任人員,對其職位工作職責內容尚未熟習者
。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十
三) 14837-148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