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6條
第六章 歸級列等 分類體系、品評標準及歸級調查,已分別於上列各章述及,以上三項均屬 職位分類之工具,至如何利用各該項工具,將每一職位歸入適當職係,核 列適當職等,乃為本章之要旨。茲將職位歸級等之各項程序、方法及權責 分述如次:

第一節 歸級列等之程序 一、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或內部單位辦理歸級程序: 1 檢查歸級調查表:職位歸級調查表由各職位現任人員填妥,送經各 級主管覆核後,彙送各單位職位歸級委員會分會 (以下簡稱歸級分 會) ,由歸級分會予以檢查。其檢查要點: (1) 全體人員是否均已填送歸級調查表。 (2) 歸級調查表內容是否正確完備。 (3) 各級主管人員已否覆核蓋章。 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應即送請主管部份補填、補充或補辦,必要時 歸級分會可實地調查。 2 歸級調查表整理及編號:按經濟部各事業機構組織及職位編號體系 (詳附件四) 將歸級調查表予以編號。 3 確定職系:依照職組職系定義,由歸級分會將各歸級調查表歸入適 當職系。確定職系之原則如下: (1) 凡一職位所擔任之工作內容,俱屬同一職系者,則逕行歸入該職 系。 (2) 凡一職位之工作內容,分屬同一職組內兩個以上之職系者,則以 其工作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為準歸入適當之職系。如各項工作 時間均未達百分之五十,則歸入其所屬職組編有01號之綜合性職 系內。 (3) 凡一職位工作內容,跨越兩個以上之職組,以所佔時間最多者為 準歸入適當職系,如所佔時間相同,則以主管人員認定之最主要 工作歸入之。 4 搜集有關資料:下列各項資料,應盡量搜集,作為品評職位之參考 : 組織規章 辦事細則 授權辦法 組織系統圖 工作流程圖 工作程序圖 職責分配表 職員名冊 薪餉表。 5 選定代表性職位:歸級分會在未開始品評該單位所有職位前,原則 上應在職位總數中選定五%至十%代表性職位,以便將該項代表性 職位評定之分數,作為品評其他職位之準則。選定代表性職位原則 如次: (1) 所選職位應包括各該單位主要職系之職位。 (2) 所選職位應包括不同等級之職位。 (3) 所選職位為一般人員所熟悉之職位。 6 職位品評:歸級分會應依據職位歸級調查表之職責內容,並參考有 關資料,按照品評因素之標準,分別評定分數。以各因素分數之總 和,再依「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 (見本章第二節) 換算職等。 其品評方式如次: (1) 先評定代表性職位,並將評定結果,抽選十至十五個代表性職位 ,繪製「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 (見本章附圖) ,作為品評其 他職位參考。 (2) 同一職系之職位,應逐一品評,一職系品評完竣後,再品評另一 職系。 (3) 職位品評應先由分會幹事或技術員初評,並將初評分數理由及應 換算之職等填入「職位品評分析表」 (見本章附表一) ,再送歸 級分會適當委員初核,然後提請歸級分會各委員開會審定。 (4) 歸級分會各委員在初核或審定時,應注意各職位所確定之職系、 初評之分數及理由、換算之職等是否適當,品評結果經審定通過 後,由主任委員在「職位品評分析表」上蓋章。 7 單位初核:各職位所屬職系所評分數及所列職等經歸級分會審定通 過後,應彙送單位主管核定,並將評定之「歸級職稱」「職組」「 職系」「職等」「分類體系編號」,列入「職位歸級調查表」初核 欄。 8 轉呈核定:各單位所有職位,歸級列等後,應編送「呈請歸級核定 清冊」 (見本章附表二) 「職系職等人數統計表」 (見本章附表三 ) 各二分,附同「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一份,「職位歸級調查 表」二份,「職位品評分析表」二份及有關資料等,轉送總機構核 定。

二、各事業機構辦理歸級程序 1 職位複評:各事業機構職位分類委員會,應將各單位所呈送之職位 歸級調查表,予以複評。其複評方式如次: (1) 先複評各單位同一職系之代表性職位,以確定列於同一職等之職 位其職責是否一致。 (2) 再按各職系順序,一一複評各單位所呈送之所有職位,以確定其 歸級列等是否適當,覆評完畢,主任委員應在「職位品評分析表 」上蓋章。 (3) 如因代表性職位複評結果,致使該單位所有其他職位均受影響時 ,得附加理由送請原單位加以調整後再送複評。 2 核定職等:各職位歸級列等,由職位歸級委員會覆評通過後,其屬 十等以下者,應送請事業機構主持人核定,並轉報本部核備。其屬 十一等以上者,應轉報本部核定。 轉報本部核備或核定時,應重行彙編「呈請歸級核定清冊」「職系 職等人數統計表」「代表性職位品評比較圖」各一份,附同「職位 歸級調查表」「職位品評分析表」各一份及有關資料,呈報本部核 定及核備。 3 通知歸級:職位之歸級列等,經呈請本部或呈請事業機構主持人核 定後,由各事業機構填發「職位歸級通知單」 (見本章附表四) 通 知工作單位及職位現任人員。

第二節 品評分數與職等之換算 將各職位按品評標準,評定各因素之分數後,其總和即為該職位所得之總 分。再以總分按下列「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換算職等。

品評分數與職等換算表 ┌──┬────┐ │職等│分 數│ ├──┼────┤ │ 15 │550以上 │ ├──┼────┤ │ 14 │470-540│ ├──┼────┤ │ 13 │410-460│ ├──┼────┤ │ 12 │360-400│ ├──┼────┤ │ 11 │330-355│ ├──┼────┤ │ 10 │315-325│ ├──┼────┤ │ 9 │295-310│ ├──┼────┤ │ 8 │275-290│ ├──┼────┤ │ 7 │250-270│ ├──┼────┤ │ 6 │235-245│ ├──┼────┤ │ 5 │210-230│ ├──┼────┤ │ 4 │150-190│ ├──┼────┤ │ 3 │105-140│ ├──┼────┤ │ 2 │65-95 │ ├──┼────┤ │ 1 │60以下 │ └──┴────┘ 評定總分如適在兩等之間等,應將該職位之職責,與其上下兩等中其他職 位之職責,予以比較。如與該職位相若之職位,均在上一等時,則將該職 位列入該上一等。反之則列入次一等。如上下兩等均無與該職位職責相若 之職位時,則列入上一職等。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 第 14827~148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