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五章 歸級調查
職位調查乃在獲得各職位職務與責任之有關詳細「事實資料」,據以作為
確定職位之所屬「職組」與「職系」,並評定其應行歸入之「職級」與「
職等」。
本部於三年以前,曾舉辦職位調查,因歷時已久,職責多有變更,為求切
實詳盡起見,特再辦理歸級調查。
第一節 職位歸級調查表
一、職位歸級調查表之內容與填寫
職位歸級調查表,經重新設計, (見本章附表) 填寫時應參照職位歸
級調查表所附之「填寫說明」與「職責內容填寫說明」以及「職責內
容填寫實例」,分別填述。職責之內容計分九項:
(一) 工作性質與目的 (即工作之複雜性) 。
(二) 所予監督。
(三) 所受監督。
(四) 所循例規。
(五) 工作效果及範圍 (即言行之效力與影響) 。
(六) 所需創造力。
(七) 與人接觸。
(八) 所需資格。
(九) 其他。
第一項應敘明所任職位辦理之各項工作。第二項至第七項,應敘明各
項工作之難度、重要性、以及其責任之大小。第八項應敘明擔任本職
位所需具備之知識、技術、能力、學經歷等。其中第二項至第七項與
第一項中各項工作之關係以及第一項至第七項對第八項之關係,均係
相互關聯,前後呼應。
二、職位歸級調查表填寫之輔導:
為配合職位分類工作之推行,各事業機構均設有職位歸級委員會及歸
級委員會分會,各負責辦理職位分類之工作人員,對各該機構職位現
任人員之填表,應就地予以直接之輔導。此外,尚有「填表注意要點
」(見附件三-乙、丙、丁) 數種書面輔導資料,佐供參閱。
三、職位歸級調查表填寫之份數:
職位歸級調查表,各填寫人員,應填一式四份,一份由填表人留存,
一份由填表人之工作單位存用,其餘一份,送職位歸級分會初評後轉
送歸級委員會,經其複評後,以一份留存,一份依規定程序呈送本部
。
四、職位歸級調查表之編號:
職位歸級調查表上端之「組織及職位編號」,應依照「經濟部各事業
機構組織及職位編號體系」 (見附件四) 之規定,由各單位歸級分會
編列之。至職位歸級調查表中丙欄之『分類體系編號』,應由各級辦
理職位分類工作人員,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一節之規定填寫。
第二節 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即由辦理職位分類工作人員,直接與職位現任人員或其主管個
別面談或實地觀察其工作情形。此項調查,乃用以輔助職位歸級調查表內
容之不足。
一、實地調查之進行:
1 各機構職位歸級委員會或分會於辦理職位歸級列等時,發現所調查
之資料欠缺不全或有所疑問,必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2 本部於核定職位歸級時,必需進行實地調查以獲得更確實之職位事
實者。
二、辦理實地調查應行準備事項:
1 對職位所屬機構之組織、職掌,事先須加瞭解。
2 對職位職責有疑問之資料,予以事先詳細研究。
3 對職位工作內容之有關資料,事先須加研究。
4 進行實地調查之前,應將所欲獲得之資料,加以摘記,以利進行。
第三節 其他輔助資料
各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章,辦事細則、授權辦法、組織系統圖、工作流程圖
、工作程序圖、職責分配表、職員名冊、薪餉表、以及其他職位與職責事
實之有關資料。均可協助明瞭各職位之職責事實,以及在機構組織體系中
所佔之地位。上列各項輔助資料,應於呈送職位歸級調查表時,儘量同時
檢送。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817~148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