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第四章 品評標準
品評標準乃職位歸級列等之主要依據,本規程所訂分類職位品評標準
,係採用因素評分方法,其內容包括三大部份: (一) 品評因素 (二) 因
素內容及各種程度定義與分數 (三) 評分方法。品評職位時應依據職位之
職責內容,按照所列因素一一予以評定分數,以決定該職位之「職等」及
「職級」。
第一節 品評因素
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經採用下列七個因素作為品評因素,各因素之
名稱及其定義分列如次:
一、工作複雜性:指辦理工作時所需知識、技術、能力之廣度與深度。
二、所受監督:指上級對於本職位工作監督之性質及程度,包括工作之指
派,工作方法之指導以及工作成果之考核。
三、所循例規:指處理工作與決定事項時引用法令、規章、成規、事例或
其他軌例所需判斷力之難度。
四、言行之效力與影響:指所為建議、所作決定之效力及其性質與影響。
五、所需創造力:指達成工作目標或解決工作問題,所需創始、思考與革
新能力之程度。
六、與人接觸:指為促進工作與人接觸之性質、目的、方法及對象。
七、所予監督:指對屬員工作監督之性質及程度,包括指派工作,指示工
作方法,考核工作成果,暨所轄屬員多少。
第二節 因素內容及各程度定義與分數
分類職位所採用之七個因素,最高分數均為一○○分,每一因素分為
四個或五個程度,每一程度均有其中點分數。除其評分方法於下節說明外
,茲將各因素及其各程度定義、分數及說明,分別制定「職位評量表」如
後: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八十三年五月版)(二
十三) 14797-14811 頁)
第三節 品評方法
品評職位時,應使用本部所制訂之「職位評量表」作為品評工具,並
一一按「職位評量表」內各因素及其程度之定義,予以評定分數。評分之
原則有下列數點:
一、職位之評分,可視該職位「重要」及「難度」之高低,在各程度中任
何一點,或程度與程度之間隔中任何一點,予以衡量品評。
二、如職位之情形完全符合某一程度,即以該程度之中點分數評分,情形
偏高時,可趨向高分數方面評分,反之,則趨向低分數方面評之。
三、如職位之情形界於兩程度之間,則其評分分應應落在兩程度之間隔中
任何一點,其評分方式亦如上項所述,以間隔之中心為準,偏高時趨
上一程度,反之,趨下一程度。
四、評分時應將所評職位與已評職位和代表性職位,予以詳加分析比較,
以為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