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三章 分類體系
辦理職位分類之主要步驟,通常係先按所有職位之業別,作縱的區分,是
為職組職系,再依各職系內職位職責之輕重難易作橫的衡量,產生職級。
分類體系乃指「職組」「職系」與「職級」之結構而言。本規程所訂分類
體系係將所有工作,依業別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並分別敘明
其所包含之內容。至每一職系內所包括之職級數目及其職級名稱,係按各
事業機構以前送部之職位調查表,初步品評核定。本章內容計包括分類體
系編號,職組職系定義,及職級名稱三部份,並附分類職位體系圖,以助
全貌之瞭解。
第一節 分類體系編號
分類體系編號之目的,在以號碼代表職組、職系、職等及職級,以利查考
。本規程所訂分類體系均按下列方式予以編號。
一、編號之結構:由 (一) 薪給表之代字 (二) 職組職系號碼及 (三) 職
等三部份組成。如CS-110-0或CS-1120-0是。
二、編號結構之第一部份薪給表之代字CS,係代表分類職位薪給表。凡冠
有CS代字之職位,一律按照分類職位薪給表支領薪給。
三、編號結構之第二部份為職組職系編號,其編號依下列方式編訂:
(一) 依職組排列順序,每一職組均配以一百個號數,如企業管理職組為
000-099 號,一般管理職組為 100-199號,餘類推。
(二) 每一職組之一百個號數,其 01-09號係配予配合性職系。自十號起
,每一職系則配予十個號數,工程職組為 700號,工程職組之一般
工程職系為701 號,土木工程職系為710號,機械工程職系為720號
,餘類推。
(三) 凡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之職系,均連續排列在十個號碼以內,
如礦治工程職系為 750號,石油開採工程職系為 751號,餘類推。
四、編號結構第三部份之「○」,則留備職位歸級時,列置職等之用。例
如某職位經評定為農藝職系七等,則其編號為CS-830-7,此「7」即
表示其評列薪給表第七等。
附本部分類體系編號及名稱對照表
第二節 職組職系定義
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所擔任之工作種類,經根據調查資料,在符
合分工原理與管理上方便之原則下,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茲將
職組職系之定義詳列如附件一。至該項職組職系之劃分與定義,得視事實
之需要,由本部隨時予以增減歸併。
第三節 職級名稱
職級名稱係職位歸級後,賦予每一職級、職位之名稱,其用意在於識別職
位之工作類別與其等級之高低,並便於人事管理之統一應用。各事業機構
之職位,經分析品評歸入適當之職級後,應依下列方式賦予職級名稱:
一、職級名稱之內容表示三項意義。第一表示職位所歸之職等,第二表示
職位工作類別,第三表示主管或非主管職位,如「九等農藝技術監」
,「七等預算管理師」。
二、職級名稱中之職等,依職位品評後所列入之職等冠之。
三、職級名稱之工作類別,係按其所屬之職系名稱定之。
四、職級名稱中之「監」、「師」、「員」、「工」四種字樣,分別依照
下列方式定之:
1 主管職位,一律稱之為「監」,如某一人課長經品評列為七等則稱
為「七等人事管理監」。
2 非主管職位,經品評結果列在五等以上一律稱之為「師」,四等以
下者稱之為「員」。
3 現由工人擔任之職位,經規定應用分類職位因素予以品評者,其品
評結果列在三等以下者一律應稱之為「工」,四等以上者改稱之為
「員」。
各職系統一職級名稱表見附件二;如辦理職位歸級時本表所列職
等有不敷應用之情形,得比照表列幅度伸延增列之。
(備 註: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787、14789~147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