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3條
第三章 分類體系 辦理職位分類之主要步驟,通常係先按所有職位之業別,作縱的區分,是 為職組職系,再依各職系內職位職責之輕重難易作橫的衡量,產生職級。

分類體系乃指「職組」「職系」與「職級」之結構而言。本規程所訂分類 體系係將所有工作,依業別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並分別敘明 其所包含之內容。至每一職系內所包括之職級數目及其職級名稱,係按各 事業機構以前送部之職位調查表,初步品評核定。本章內容計包括分類體 系編號,職組職系定義,及職級名稱三部份,並附分類職位體系圖,以助 全貌之瞭解。

第一節 分類體系編號 分類體系編號之目的,在以號碼代表職組、職系、職等及職級,以利查考 。本規程所訂分類體系均按下列方式予以編號。

一、編號之結構:由 (一) 薪給表之代字 (二) 職組職系號碼及 (三) 職 等三部份組成。如CS-110-0或CS-1120-0是。

二、編號結構之第一部份薪給表之代字CS,係代表分類職位薪給表。凡冠 有CS代字之職位,一律按照分類職位薪給表支領薪給。

三、編號結構之第二部份為職組職系編號,其編號依下列方式編訂: (一) 依職組排列順序,每一職組均配以一百個號數,如企業管理職組為 000-099 號,一般管理職組為 100-199號,餘類推。 (二) 每一職組之一百個號數,其 01-09號係配予配合性職系。自十號起 ,每一職系則配予十個號數,工程職組為 700號,工程職組之一般 工程職系為701 號,土木工程職系為710號,機械工程職系為720號 ,餘類推。 (三) 凡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之職系,均連續排列在十個號碼以內, 如礦治工程職系為 750號,石油開採工程職系為 751號,餘類推。

四、編號結構第三部份之「○」,則留備職位歸級時,列置職等之用。例 如某職位經評定為農藝職系七等,則其編號為CS-830-7,此「7」即 表示其評列薪給表第七等。 附本部分類體系編號及名稱對照表

第二節 職組職系定義 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所擔任之工作種類,經根據調查資料,在符 合分工原理與管理上方便之原則下,區分為十二職組凡五十二職系。茲將 職組職系之定義詳列如附件一。至該項職組職系之劃分與定義,得視事實 之需要,由本部隨時予以增減歸併。

第三節 職級名稱 職級名稱係職位歸級後,賦予每一職級、職位之名稱,其用意在於識別職 位之工作類別與其等級之高低,並便於人事管理之統一應用。各事業機構 之職位,經分析品評歸入適當之職級後,應依下列方式賦予職級名稱:

一、職級名稱之內容表示三項意義。第一表示職位所歸之職等,第二表示 職位工作類別,第三表示主管或非主管職位,如「九等農藝技術監」 ,「七等預算管理師」。

二、職級名稱中之職等,依職位品評後所列入之職等冠之。

三、職級名稱之工作類別,係按其所屬之職系名稱定之。

四、職級名稱中之「監」、「師」、「員」、「工」四種字樣,分別依照 下列方式定之: 1 主管職位,一律稱之為「監」,如某一人課長經品評列為七等則稱 為「七等人事管理監」。 2 非主管職位,經品評結果列在五等以上一律稱之為「師」,四等以 下者稱之為「員」。 3 現由工人擔任之職位,經規定應用分類職位因素予以品評者,其品 評結果列在三等以下者一律應稱之為「工」,四等以上者改稱之為 「員」。 各職系統一職級名稱表見附件二;如辦理職位歸級時本表所列職 等有不敷應用之情形,得比照表列幅度伸延增列之。

(備 註: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787、14789~147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