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2條
第二章 名詞釋義 本規程所應用之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一、職位:指分派一工作人員之職務與責任。

二、職組:指分類職位依業別之大致區分,包括若干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

三、職系:指職組內依業別之最後區分,包括工作性質相似而職責輕重難 易不等之若干職級。

四、職級:指同一職系中若干職位之組合,其職責之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 條件充分相似,而可在人事管理上用同一標準處理者。

五、職等:指不同職系之若干職級,其職責之輕重難易相當,所需資格條 件相等,且可適用同一薪給幅度者。

六、職級規範:係一職級顯著特質之書面敘述,其內容包括職級名稱,工 作性質,職責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條件等。

七、歸級:指將一職位歸入適當之職級,即依其職責內容,予以分析品評 ,按工作性質歸入適當之職系,按職責輕重難易及所需資格條件列入 適當之職等。

八、品評因素:指衡量職位重要性與難度之共同工作要素,而可用以評定 所有職位之高低者。

九、品評:指依品評因素,評定職位重要性與難度,以決定其應列之職等 。

十、職位評量表:係一品評職位之工具,列舉品評因素及其程度之定義與 分數,並依其評定之總分換算職位之職等。

十一、職級名稱:指職位歸級後,賦予每一職級及其職位之名稱。

十二、分類職位:指專業性、科學性、研究性之管理與技術職位及其佐理 職位而適於以分類職位評量表列等歸級者。

十三、評價職位:指技藝、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 準評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