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  ( 51 年 06 月 12 日)
第1條
第一章 總說明 一、規定之目的 本規程之訂定,旨在便利部屬各事業機構,將其所有分類職位之 工作,即大部份為職員所擔任之工作,依據科學方法,予以系統之整 理,俾綱舉目張,體系井然,而在管理上,得以提綱挈領,執簡御繁 ,藉收事半功倍之實效。

二、規定之原則 在重點上,採宏效先收,中效不舍之原則;在規定次序上,採先 約後精,先簡後詳之原則;俾以較少人力,獲致較大之實果。

三、規程之要點 本規程以分類體系,品評標準,及歸級調查三章為基幹,依照歸 級調查各節之規定,則所有各職位工作,均有一正確完備之歸級調查 表,載明各項職責內容之要點,足為一切重質工作之管理分析基礎。 復依職組職系定義,決定其職系,再依品評標準,評定其職等,以與 薪給表發生關係,是即同工同酬。其他各章或解釋名詞,劃清範圍, 或涉及程序,保持體系之適時性,皆為最簡要而不可或缺之規定。

四、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範圍,包括部屬各事業機構,除明文規定暫緩歸級者 外之所有分類職位 (參閱本規程第二章名詞釋義) 。

五、品評制度之選擇 本規程先採計分法 (Point method) 利其易於推行,俟全部歸級 調查表,評定職等歸入職級後,再根據歸級後之完整職責事實,校正 並撰寫職級規範,依照程序,呈請公布,既可周密完備,符合職位分 類法之規定。法令事實,兩相兼顧。

六、由約而精之分類體系 職組職係之設置,採由概括而精細之原則,為期推行之初,便於 工作之指派,人才之能靈活運用,將來視業務發展需要,逐漸增設, 以期專精,故編號體系頗富彈性,遇有增刪歸併需要時,對原有次序 不生影響。

七、品評因素之選用 本規程所採用之因素,即所有職位共同之重點,又稱職責特質, 係參酌各種評價制度,融會貫通,復經品評七千以上職位之證驗,參 以工作人員之實際經驗,證實其相對價值,配稱允當,任一職位之職 責事實根據程度定義,予以衡量,必能獲得適當之分數,歸入相當等 級,以呈現職位之相對價值。

八、職系評量表之參用 本規程採用職位評量表,適用於所有職位之品評,將來當再發展 職系評量表,俾輔助個別職系之職位品評,以期更能精確。

九、職稱之統一與工作內容 歸級完成後,所有歸入同一職級之職位,均以該職級之名稱為各 該職位之職稱,其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復能顯示其任務之難易與重要 性,其於工作人員之是否樂於接收,亦同予以顧及。

十、專業輔助調查表之選印 本規程所採用職位歸級調查表,將來當根據專業職責事實之要點 ,另行擬訂專業調查表,以期各機構調查工作之進行,更能正確完備 。

十一、品評舉例 有關品評部份,本部尚訂定有代表性職位之歸級調查表及品評 實例多種,另行裝訂成冊,隨後印發,以便工作人員參考。

十二、職位歸級之授權 凡十等以下之職位,授權各機構自行歸級,報部核備;十一等 以上職位之歸級,由各機構擬議報部核定,將來視各機構歸級情形 ,當予寬縮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