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財務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5條
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指 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 國營事業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