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指自本準則發布日起十年。但中央主 管機關得視水源供需條件、再生水開發利用情形、產業發展及用水需求條 件,公告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