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導水及送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62條
水管橋及過橋管之規定如下:

一、水管應採用耐於溫度變化、振動及地震力之接頭。

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適用於水管橋。

三、過橋管應配合橋之活動端位置使用伸縮接頭,且在每一橋孔間妥當固 定。

四、過橋管在橋台、橋墩部分應使用機械接頭等具有可撓性及水密性之伸 縮接頭,如因活載重而橋梁有較大之撓度時,橋孔間亦應採用適當之 接頭。

五、儘量避免水管架設於木橋。

六、引道部分之地基與橋台間有較大不均勻沉陷之虞時,此部分之水管應 使用容許較大變位之撓性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