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導水及送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56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

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

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

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 ,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

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

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