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導水及送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47條
設計導(送)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程 經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應視 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原水輸送之損失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