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總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4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