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34條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 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