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32條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 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