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總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及縣 (市) 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 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 理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劃定事項。

六、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 相關措施之訂定。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