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4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 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

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