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總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2-1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 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原 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