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總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0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 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 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