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執行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7條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 限定期限改善,並應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彙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