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執行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6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 全無虞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