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執行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5條
興辦人辦理前條之安全評估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 ,並將其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機關審核,並至完全改善為止;其涉主體結構 等重大改變時,應先擬定改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