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執行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3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 限辦理初次使用評估,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安全後始得繼續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