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執行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2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先辦理使用前安全複核,並於其 複核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安全後始得使用或蓄水。

水庫興辦人提報前項複核報告時,應一併提出水位提升計畫,包括蓄水之 準備工作、分階段執行方式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興辦人因部分完工之水利建造物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得就已完工部分先 行辦理使用前安全複核;如其屬辦理加高或大規模之改造者,應就整體工 程進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