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總則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 共安全有關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