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8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 (決) 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