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
及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併第二條規定同時公告之。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
、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使用評估:開始使用或蓄水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
。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
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
評估。
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之。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 (決) 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及潰壩 (決) 演算相關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技術規範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及其他特性分級,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