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 及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併第二條規定同時公告之。

第16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第17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 、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使用評估:開始使用或蓄水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 。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 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 評估。

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之。

第18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 (決) 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第19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及潰壩 (決) 演算相關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技術規範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及其他特性分級,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