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 及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併第二條規定同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