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 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 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 定其位置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