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8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

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 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