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7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除前條第一款第三目外,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 、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 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在未經變更公告劃出前,管理機關 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 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定及變更中央管河川區域及審查直轄市管、縣(市)管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得成立審議小組;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 ,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