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6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 線或堤防預定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 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而 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 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但堤防預定線(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 圍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

(三)依河川治理計畫完成一定河段範圍之河防建造物者,為依其河防建 造物設施範圍劃定之土地,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 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

(四)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土 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圍。

二、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 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 部分。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岸向 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中央、直轄市管河川最長五百公尺,縣、 市管河川最長三百公尺)後,從該點沿河川流向,向海延伸銜接處寬 度之一點二倍所形成之區域。

五、堤內:指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

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

七、河川公地:指河川區域內已登記及未登記之公有土地。

八、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 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九、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防安全為目的而興建之建造物,包括堤防、 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及其他河 川防護建造物。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 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十一、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河防建造物已發生險象或發生損壞,為防止 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十二、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河防建造物尚未修復、重建 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