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