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 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 川三類。

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

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管機關公告界點者,其主流起迄點為主流界點 以下至出海口;支流起迄點為支流界點以下至其幹流之匯流口;河川 界點上游及未經公告界點之支流不屬河川。

二、河川水系之主支流均未經公告河川界點者,河川之起迄點,自源頭至 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