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 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 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