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