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4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 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 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