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 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 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