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9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旱災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且須翻耕整地者。

二、魚塭受災致無法養殖,且須整池改善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保 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魚塭,指經營漁業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 塭,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