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總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4條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 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 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