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總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2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依本規則管理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之 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授權建設局 (科) 辦理。

第4條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 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 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

第5條
興辦灌溉事業人,應具備事業計畫書、組織章程及圖說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將其事業區域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地灌溉事業之灌溉方法及設施之改善實驗研究,應予輔導 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