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引灌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9條
輪灌單位,應值輪灌期內,除第十一條前段情形外,如有其他原因未能完 全受水而應予以補給者,得於同一耕作期下次輪灌時儘先補足。